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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程序

【字体: 】【2008-3-28】 【作者/来源 SysAdmin】 【阅读: 5 次】 【关 闭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由市宗教局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二.由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
三.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人员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请登记宗教管理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情况的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证明和教职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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