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 抚 对 象
一、重点优抚对象范围
重点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比照残疾军人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二、现役军人家属优待
根据《安徽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规定,义务兵(两年)服役期间,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人员,家庭不享受优待金;考入军校或转为士官的,从入伍第三年起,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从我省入伍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户藉在我省的,由征集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户藉属我县,在外省(市)就读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大学生入伍,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金的,由户藉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
三、评残的对象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
(2)、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3)、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4)、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5)、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四、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抚恤金:残疾军人退出现役的,自退出现役的次年一月起计发;补评残疾等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调整残疾等级的,自作出变更残疾等级决定的当月起计发。
五、办理评残申报手续
凡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利害关系人)向工作单位或乡镇提出申请,并提供病历和相关证明文件。单位或乡镇将所有资料提交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到规定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接受鉴定。民政部门收到鉴定意见后,认为符合评定残疾等级(补评、调整)的,将全部材料报省民政厅批准。
六、申报追认烈士
死者遗属或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追烈申请,民政部门通过走访、调查,收集相关证言、影音资料、判决书、档案记载等,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向省政府申报。
七、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遗属享受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复员、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遗属半年的定恤、定补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并从死亡的下月起停发定恤、定补金。
八、最新伤残抚恤金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民优字[2007]104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8月1日起执行以下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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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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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因战 |
18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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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8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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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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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因战 |
1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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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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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5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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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因战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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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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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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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因战 |
12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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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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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10200 |
|
五级 |
因战 |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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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8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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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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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因战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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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7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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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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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
因战 |
5700 |
|
因公 |
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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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因战 |
3600 |
|
因公 |
3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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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因战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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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2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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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因战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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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 |
1800 |
九、办理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申报手续
凡是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并有军队医院证明的退伍军人,由本人向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病历和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政府审核后,书面报告县民政局,并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审批表》;县民政局对材料齐全的,报市民政局审批。